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
甲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基于完全知悉、理解本合约条款及《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的前提,自愿向甲方申领使用公务卡,并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名词定义
(一)本合约中所称公务卡指甲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使用公务卡时,甲、乙双方均需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乙方是指经甲方同意并核发公务卡的自然人。
(三)公务卡账户是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公务卡项下的人民币账户。
(四)公务卡交易是指通过使用公务卡,或使用公务卡卡号和交易密码、或卡号和持卡人签名、动态验证码等验证要素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预借现金以及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乙方使用公务卡卡号和交易密码、或卡号和持卡人签名、动态验证码等验证要素进行的交易视为乙方所知或经过乙方的授权。
(五)预借现金是指乙方使用公务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公务卡交易。
(六)信用额度是甲方根据乙方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
(七)记账日是指甲方将公务卡交易款项计入乙方公务卡账户的日期。
(八)最后还款日是指乙方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九)邮寄地址是指乙方在申请公务卡时所填写的地址,该地址即为甲方向乙方寄送公务卡卡片、公务卡对账单、宣传册、产品信息、通知等文字材料或物品所使用的地址,同时也是国家行政/司法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含仲裁文书)、各类通知等文件的送达地址。
第二条 申领及信息披露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申请表所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国籍、住所地、工作单位、手机号码、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号码、有效期、电子邮箱等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在信息发生变更或失效之日起三日内联系甲方更新相关信息;因乙方不及时变更信息而引起的责任及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因此停止为乙方办理新业务。预留信息变更自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并更改完毕时生效,其中更改完毕时间以办理相关业务时甲方承诺乙方的办理时限为准;变更生效前,甲方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授权甲方为本合约订立和履行之目的,在审批授信、额度管理、欠款催收等发卡业务管理及异议核查过程中可以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百行征信或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安、公积金、社保、税务、电信运营商、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及其他相关信用卡组织风险信息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银行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代理人、银行外包作业机构、联名信用卡合作方、其他为银行提供信用卡服务所必要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或第三方数据服务合作方)查询、采集、处理、留存、应用乙方的身份信息、学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学位、学籍、各类资格证书等信息)、职业信息、联系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交易设备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公积金和社保以及税务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全部相关信息。乙方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甲方已应其的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无论是否批核及信用卡是否终止,有关资料均不予退回,甲方依法对乙方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保证要求合作机构对持卡人的相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三)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征信信息数据库报送本条第(二)项相关资料;乙方清楚并知悉,如乙方发生本协议项下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未还款等,甲方会将因此产生的银行不良征信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依法设立的机构报送,并在乙方本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司法机关、金融监管机关或其它行政机关要求处理上述资料,或依照法定程序,将上述资料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金融行业公会、社会征信机构或其它金融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将上述资料用于甲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案件调查,债务追索等情况。如发生上述不良征信信息等报送情形且依法需通知乙方的,甲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对账单、催收单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联系方式以其提交并存留在甲方的联络信息为准。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向第三方(“第三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许可的资信评估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通信运营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查询客户个人身份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联系信息、学历信息、职业信息、财产信息、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运营商信息、工商信息、司法信息、税务信息、银行账户和收支信息等个人信息时,可以依据本授权向上述单位提供、查询乙方相关信息,而无需再逐一向乙方另行获取授权。
(四)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及信用额度。在核定乙方信用额度后,甲方有权因其认定的风险管控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无论乙方申请是否被批准或是否终止,相关申请资料均不予退回给乙方而由甲方留存处理,甲方依法对收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乙方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五)甲方依法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国内外银行卡组织规则必须予以披露,或乙方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除外。乙方同意甲方在下列情形下可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乙方个人金融信息,用于甲方为乙方处理业务或提供公务卡服务的必要需求:
1.第三方礼品配送;
2.乙方公务卡及对账单寄送;
3.乙方公务卡积分入账;
4.其他为乙方合法合理提供公务卡服务的情形。
(六)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按乙方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因此发生遗失、信息泄露、被窃等风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如乙方账户存在安全风险或者乙方未依约还款且无法直接联系时,甲方将会与乙方直系亲属联系人和紧急联系人进行联系,获取乙方有效联络信息,转告乙方的欠款事宜。乙方需及时告知直系亲属联系人和紧急联系人上述事项,并取得其同意,确保直系亲属联系人和紧急联系人知晓其对乙方的联络义务。如乙方未及时告知并取得其同意,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须对其在本合约下公务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三条 使用
(一)乙方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公务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及办理卡片启用。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务必在需要签名的用卡交易时使用同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公务卡仅限乙方本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信用卡现金提取等合法合规领域,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尤其不得用作违法用途,乙方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卡,均视为违法行为,甲方有权收回公务卡,并由乙方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及本合约行为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乙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人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个人,甲方有权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及有权不为其新开立账户。
(四)乙方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银行卡组织、甲方规定或依乙方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通过以下方式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
1.持卡人签名;
2.磁条或芯片信息;
3.动态验证码;
4.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
5.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6.指纹和面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
上述1-6项要素以下简称“验证要素”。
(五)经密码或验证要素等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该交易款项的偿还责任及因此所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乙方认可并同意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确认、邮件、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乙方身份的方式,确认公务卡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乙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还款。基于甲方自身风险管理发现的风险情况,或配合监管机构监督核查的需要,甲方有权通过适当方式予以核实,包括不限于甲方可对乙方公务卡申请、交易、争议、大额还款及用卡等异常状况进行调查,乙方应予以配合,并理解和同意向甲方提供交易对应的发票或购物小票等书面凭证、用卡承诺书、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信用卡复印件等,否则乙方的用卡可能会受到影响。
(六)乙方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公务卡,否则乙方须自行对非安全环境下其公务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负责。
(七)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服务便利主要包括:
1.可以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甲方网站对其公务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2.依照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在甲方认可的交易类型下,经乙方出示公务卡或提供卡号并经商户验证后,乙方可通过离线POS、邮件、电话、传真、互联网等途径进行公务卡交易,甲方可凭借密码、电话、传真、收货单签名、发货凭证或其他可验证当事人身份及意思表示的方式确认公务卡交易系乙方本人所为。
3.乙方可在甲方给予乙方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预借现金。
4.乙方可根据风险偏好,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台或致电客服等方式自行选择是否开通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并合理设置交易限额,开通后也可自主选择关闭本服务。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公布渠道详见广东南粤银行官网。
(八)乙方使用公务卡消费、还款、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乙方自愿同意并授权,甲方可按适用法律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公务卡消费、预借现金和溢缴款领回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并可适时对该限制或限额进行调整。甲方有权调整各渠道办理预借现金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在不违反适用法律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提前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公告期满后乙方仍选择使用本业务的,则视为其同意接受并遵守调整后的限额规定。乙方办理取现(含预借现金及溢缴款领回,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每卡每日限额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九)乙方与特约商户、办理取现业务的机构或其他相关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十)公务卡发生伪冒欺诈交易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甲方调查。乙方通过公安机关追回的或其他渠道获得的财物赔偿,乙方有义务15日内及时通知甲方、并将所得财物赔偿移交甲方,甲方对追回财物享有所有权。如乙方存在隐瞒行为,甲方有权依据本条款拒绝赔偿及保留依法追偿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在遗失公务卡后有义务立即挂失,可通过拨打甲方热线电话或通过甲方柜面提出挂失申请。若因乙方本人没有及时挂失的,甲方可作出拒赔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微信号码等任一方式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或微信信息提示交易信息、安全告知等内容即视为甲方履行完毕通知的义务,乙方认为有异议的应立即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发生或防止扩大损失,乙方同意对未及时操作引起的所有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和扩大损失)承担一切责任。
(十一)乙方停止用卡,须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办理注销手续,乙方未偿还的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当前余额、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自乙方通知甲方停止用卡之日视为全部到期且须一并清偿。乙方继续承担对该公务卡未还账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等全部债务的还款责任。乙方未全额清偿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甲方不予核准销户。
(十二)若乙方发生自愿结清、卡片冻结、被催收或甲方认为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或不履行还款义务的状况,甲方无须通知或催告,乙方的分期付款授信金额视为全部到期,乙方应当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款项以及支付因未及时偿还全部剩余款项引起的利息、违约金等一切费用。
(十三)若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甲方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催收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乙方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乙方同意甲方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1.停止该卡使用;
2.向担保人追索;
3.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金;
4.按约定从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中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5.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甲方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应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
(一)除《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乙方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的利息。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部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确定。
(二)乙方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全部到期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待遇,并且所有交易自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到账日按日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详见下列第(六)款约定。若乙方未能在当期账单周期记载的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按甲方规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收取标准详见我行《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三)乙方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最低还款额计算方式为以下1-4项合计:
1、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如上期账单还款未还够最低还款额,则未达最低还款额部分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2、超限部分100%:如当期账单存在超限消费,则超限部分金额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3、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及预借现金的10%:当期账单在信用额度内未偿还的消费及预借现金按10%比例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4、其他应付款项的100%:其他利息、违约金分期本金及手续费等除消费及预借现金外其他款项全额计入当期最低还款额。
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含两张)同账户下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合并计算。
(四)乙方办理本合约或甲方规定的相关事宜,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甲方确定、修订并通过甲方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布的费率表执行。
(五)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乙方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至实际还款到账日按透支日利率0.05%计算的利息,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预借现金款项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消费或单位报销,但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
(六)透支利息的年利率为18.25%,日利率为0.05%,按日计收(日利率=年利率/365)。公务信用卡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如当期账单产生应还利息,则利息从账单日次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复利享受免息期,如果在最后还款日前持卡人全额还清上期账单上的应还金额,则客户不必偿还该笔复利;如果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未能全额还款,则复利将会出现在下一期账单上,至还清所有账单欠款为止,并从乙方账户中扣收(含透支扣收,下同)。实际透支利率受大小月天数、计结息方式及客户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与申请时显示的透支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客户的透支利率、违约金等收取标准、最低还款比例由甲方根据乙方综合表现确定,在乙方持有的卡片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依据乙方风险情况不定期调整,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
(七)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或服务,甲方有权代第三方机构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
(八)公务卡其他有关收费,具体费用详见甲方公告的《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收费标准》。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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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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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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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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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现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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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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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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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按取现金额1%(最低1元)收取
溢缴款: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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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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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和溢缴款:按取现金额1%(最低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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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含港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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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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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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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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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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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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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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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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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损坏换卡/销户后账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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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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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信用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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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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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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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需要收取违约金,收取比例按照5%收取,最低人民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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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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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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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阅签账单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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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副本:20元/份;国外消费暂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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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片/密函快递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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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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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业务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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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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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述各项收费如有变动,以广东南粤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五条 对账与还款
(一)甲方通过电子邮箱、网络银行(含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方式,按月向乙方提供电子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双方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二)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取最近12个月(含)的对账单,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12个月以上的对账单则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乙方在对账单生成日15日后(对账单生成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下同)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乙方已收到。乙方如对当月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须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申请查询核对,否则视同其已认可该账单的全部交易。
(三)乙方有权说明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书面异议,甲方向收单机构申请调阅签账单或退款;乙方在争议处理中不配合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不签署意见,视为对账单确认无误。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则乙方需承担因查证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查阅签购单手续费等查证,需第三方机构进行争议调查、认定而收取的费用等)。
(四)乙方超过最后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乙方使用卡片,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额偿还所有未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等)。乙方已支付的分期手续费不作退还。
(五)乙方存入公务卡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若欲领回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乙方可在甲方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汇划至乙方指定账户。
(六)乙方的还款将按如下顺序冲还应还款项:
1、正常或90个自然天(含)内的逾期账户:按透支利息、费用、取现、消费(含分期付款)的款项顺序偿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后当期的对账单顺序偿还,往期和当期的各类款项均偿还完毕后,再按上述款项顺序偿还未出账单的应还款项;
2、90个自然天以上的逾期账户:按取现、消费(含分期付款)、费用或利息的顺序偿还,其中每一类款项分别按先往期、再当期、最后未出的对账单顺序偿还。
(七)甲方有权不时按适用法律或因风险管理需要细化或调整上述应还款项偿还顺序。
(八)乙方与甲方约定通过乙方开立于甲方的账户自动还款的,甲方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指定账户中扣收乙方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乙方应及时清偿。若乙方出现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扣收乙方开立于甲方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内款项用于偿还公务卡欠款,被扣款账户存款未到期的视为提前到期,所遭受的利息损失等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
(一)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为五年,以乙方收到的公务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延长乙方卡片的有效期、是否向乙方发放更新实体卡以取代其过期实体卡,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更换其挂失、被冒用或怀疑有欺诈问题的公务卡。对于予以到期续卡客户,甲方将在卡片到期之日前邀请乙方换领新卡。若乙方在卡片到期后不愿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起前一个月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要求销毁卡片。乙方卡片到期后自动失效,若乙方未按甲方认可的方式通知甲方,则视为同意换领新卡。
(二)乙方使用或持有公务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卡片停止使用或收回后,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甲方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三)对未能履行《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项下义务,不能维持甲方要求的乙方资格或信用状况,或存在涉嫌欺诈、疑似触犯法律法规、以及正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等风险的乙方,甲方有权采取调低信用额度、更换卡片、止付、冻结账户、直至取消其乙方资格等措施。甲方应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通知乙方,并行使追索权。乙方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
(四)乙方在办理卡片注销、更换、更新后,由乙方将旧卡从中间剪成两半从而破坏磁条和(或)芯片后自行销毁。由于乙方没有正确销毁卡片而导致卡片被盗用、被冒用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重要安全事项
(一)乙方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以及公务卡卡号、密码、联系方式等申请资料信息,甲方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中的一项或多项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乙方或他人;乙方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甲方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甲方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公务卡时应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甲方过错导致公务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公务卡卡片及密码,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甲方服务热线或到甲方指定网点或通过甲方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手续办妥后挂失即时生效,挂失生效时间以甲方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乙方对于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等所形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对于非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对挂失生效后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乙方未能协助甲方或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2.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公务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的;
3.乙方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乙方遗忘查询密码或者交易密码,可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八条 合约的生效、中止和终止
(一)本合约经乙方签署申请表并经甲方同意向乙方发卡后生效。
(二)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其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采取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限制或停止用卡、止付、冻结账户、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公务卡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乙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所有信用卡累计两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
3、乙方公务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公务卡出租、出借、出售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4、乙方违反《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规定将公务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利用公务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公务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6、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7、乙方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8、乙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三)乙方公务卡因产品停止发行、有效期届满不续卡、申请销卡、被取消用卡资格或其他任何原因而被注销的,乙方在本合约项下已产生或在销户前新产生的所有债务仍存续并全部到期,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全部清偿。乙方在清偿公务卡项下全部应还款项和领回所有资金(包括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后,甲方为乙方办理公务卡销户。
第九条 法律适用
(一)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甲方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管理办理。
(二)因本合约引起的或与本合约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向合约签订地(________市 ________区)或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甲、乙双方确认以乙方申请表中填写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邮箱,作为通知或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并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作为短信通知号码。该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履约过程(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催收等)及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先行调解、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程序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对于上述送达地址,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或仲裁机构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甲方或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包括但不限于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乙方;邮寄送达的以实际签收(含代收)之日为送达之日,因乙方提供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本行、或者乙方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派人专程送达,则乙方签收日视为送达,乙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本条送达地址、邮箱、手机号码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甲方送达各类通知(含贷款催收通知书)、函件等文件以及合同发生争议时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送达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乙方应确保本合同记载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住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件等各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相关信息如有变更,乙方应在变更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致电甲方客服或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按原信息进行的送达仍然有效,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乙方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且甲方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根据法院执行和悬赏令需要,乙方同意并授权司法机关向公众披露乙方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照片及地址,并通知乙方亲属、朋友、其他联系人及工作单位。乙方同意法院采取电子或互联网等现代方式开庭审理案件,并认可法院采取本合约的方式向乙方送达诉讼文书、发起支付令。
第十条 附则
(一)乙方同意甲方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贷后管理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关联业务,在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甲方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合作办理。甲方有权将本合约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并以电话、短信或公告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向受让方继续履行本合约。
(二)甲方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送达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通知。其中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本合约和收费标准等)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或官方网站公告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生效,不再单独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公告内容。乙方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应提前终止使用公务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届满,乙方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公告内容。在乙方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本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乙方。如公告与本合约以及《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
(三)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四)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提示了征信授权事项(包括查询授权、信息报送、不良信息告知等),应乙方要求对本条款的第二至三点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出了说明,乙方已知悉和充分理解。乙方自愿做出上述授权、承诺和声明。
(五)公务卡申请表、《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公务卡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广东南粤银行公务卡用卡指南》等)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乙方通过在公务信用卡申请表签名或电子渠道验证等方式确认并向甲方提交申领信用卡的申请,即视为乙方已知悉并理解信用卡申请表、《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用卡指南、产品细则、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全部内容(以下简称为业务资料),并同意接受其约束。业务资料作为本合约的附件,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合约不一致的,公布在后的条款具有优先效力。如同时公布,以业务资料为准。
(六)乙方有权就本合约要求甲方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可通过甲方客服热线4000961818(全国)、961818(广东)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