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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灵活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南粤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公务信用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灵活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是持卡人申请公务卡灵活分期业务的依据,若持卡人申请本行的灵活分期业务,即表示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第二章 分期付款条款及细则

第二条  广东南粤银行公务卡灵活分期业务(以下简称“灵活分期”)系指持卡人使用广东南粤银行公务卡一次性消费达到100元(含),可对已入账未出账的单笔达到100()交易申请灵活分期付款,分期偿还本金及一定数额手续费。

第三条  灵活分期业务适用于本行所发行公务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对应账单的账单日一个工作日以前之间可通过广东南粤银行网上银行或通过广东南粤银行客服热线4000961818等方式申请。

第四条  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的持卡人不得申请:

(一)卡片状态非正常;

(二)账户状态非正常;

(三)本行认为其他不可申请的原因。

第五条  灵活分期的交易指一般商品服务消费交易,不包括预借现金,不包括赌资、套现等非法交易。

第六条  灵活分期现支持申请期数369121824期,每账单月为一期。持卡人申请分期成功后,分期金额将从分期后最近一期账单起列入账单。每期还款日为申请分期成功后每个账单的还款日,每期还款金额为每期应还本金及手续费之和。

第七条  灵活分期每期分期金额及分期手续费在每月账单中计数,并全额列入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须根据公务卡每期账单及时足额还款,如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当日)还款或还款不足,则根据本行相关费率计算规则收取违约金和利息。

第八条  灵活分期每期应还本金= 分期本金总额 ÷ 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 并且每期最低还款额原则上需大于或等于10元。

第九条  本行有权根据外部金融环境变动或自身业务需要随时调整灵活分期手续费率,并通过自身宣传渠道进行公布。现各期数手续费率如下:

分期期数

3

6

9

12

18

24

每期手续费率%

0.7

0.65

0.65

0.62

0.65

0.65

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12.56

13.25

13.83

13.46

14.30

14.33

分期每期手续费 = 分期本金总额 × 对应期数的每期手续费率。分期手续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IRR=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

该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仅供参考,受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可能与前述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存在差异。手续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第十条  持卡人成功申请灵活分期,办理灵活分期金额仍将全额占用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对应交易所占用的额度或溢缴款会随每期还款而逐期恢复,直到清偿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第十一条  灵活分期每期入账的应还本金金额及手续费,不参与公务卡积分计划。

第十二条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公务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持卡人公务卡账户如有溢缴款,该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提前清偿灵活分期剩余本金及手续费。

第十三条  持卡人成功办理灵活分期后,无法取消、撤回或更改期数,可拨打广东南粤银行客服热线4000961818,申请提前终止灵活分期,但必须一次性支付分期剩余全部未支付手续费及剩余各期应还本金总和。

第十四条  若持卡人公务卡已于有效期届满终止且并未续卡,持卡人需一次性清偿其公务卡账下的灵活分期业务的全部剩余本金及剩余未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本行仅提供金融服务,并非指定商品的销售商,对商户不提供任何担保。因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买卖、商品质量、送货、换货、及售后服务或其他相关事宜发生争议,不属于本行服务范围,持卡人应自行与商户协商处理,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本行无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得以发生争议等为由,拒绝偿还所欠本行分期款项,持卡人应无条件偿还所欠本行的全部债务。

第十六条  若持卡人在灵活分期的分期付款期间发生公务卡注销、冻结、缴款延滞、或持卡人财务恶化、涉嫌欺诈、疑似触犯法律法规,以及正在被公安、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等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本金及剩余全部未支付手续费。

第十七条  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由本行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本行在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公告。本行可采用本行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电话银行、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彩信、电话、各类客户服务终端信息推送等任一方式履行公告或通知义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之日经本行官方网站或手机银行等官方渠道公告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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