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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章程

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

(6.0版,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信用卡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的风险,适应市场需求和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广东南粤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是由发卡机构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支付后还款,并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办理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发卡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开办公务信用卡发卡业务,并承担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相关责任的商业银行。本章程所称的发卡机构为广东南粤银行。

“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公务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的信用状况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项额度等。

“预借现金”是指持卡人使用公务信用卡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的柜台、ATM或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交易方式,在发卡机构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透支提取现金的公务信用卡交易。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还款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记账日”是指发卡机构将公务信用卡交易款项计入公务信用卡持卡人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统计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结计利息,汇总费用等,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最后还款日”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

“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最后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溢缴款”指持卡人在公务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公务信用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及财务报销业务的一种以人民币结算信用支付工具;公务信用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此类业务的财务报销手续。

第六条  公务信用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普卡、金卡和白金卡。

第七条  公务信用卡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  本行公务信用卡的发行对象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六十周岁以下,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资信状况良好的国家财政预算单位在职在编人员

第九条  申请人申领公务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按规定真实、正确、完整地填写《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申请表》(以下简称《公务信用卡申请表》),以及签订《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且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确认;同时需提供发卡机构要求的有关真实、完整的证明材料并交其审核。申请人应对《公务信用卡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核申请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公务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公务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追索费用等)。

第十二条  公务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公务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

第十三条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至少于卡片有效期限到期前1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将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决定是否给予持卡人换发新卡。

第十四条  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销户。如持卡人需要销户的,应在清偿公务信用卡账户所有账款后,向发卡机构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发卡机构在受理结清申请45个自然日内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卡片已到期45个自然日的除外);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公务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发卡机构的规定销毁卡片。

正式为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并不意味着发卡机构放弃对持卡人在销户前后对发卡机构所欠债务的追索权利,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销户之前及之后发生的公务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

第四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  持卡人收到卡函后,应及时了解发卡机构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公务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并办理卡片激活手续。持卡人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务必在需要签名的用卡交易时使用同一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公务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禁止持卡人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公务信用卡。否则,发卡机构有权收回公务信用卡,并由持卡人承担因任何违法行为或违反我行《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章程》及《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相关规定产生的所有损,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或第三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采取调整或限定措施,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公务信用卡账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帐存入。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每卡每日最多可取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公务信用卡时,发卡机构按照交易记账币种购汇成人民币后记入公务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条  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凡因交易性质、习惯,或按中国银联有限公司、发卡机构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通过以下方式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交易确认:

1.持卡人签名;

2.磁条或芯片信息;

3.动态验证码;

4.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

5.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6.指纹和面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

上述1-6项要素以下简称“验证要素”。

第二十一条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的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该交易款项的偿还责任。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二条  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保证在安全环境下通过各种媒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使用公务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非安全环境下其公务信用卡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介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负责

第五章  计息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务信用卡计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年利率18.25%,日利率为0.05%,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务信用卡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如当期账单产生应还利息,则利息从账单日次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复利享受免息期,如果在最后还款日前持卡人全额还清上期账单上的应还金额,则客户不必偿还该笔复利;如果持卡人在最后还款日前未能全额还款,则复利将会出现在下一期账单上,至还清所有账单欠款为止。发卡机构对公务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若在最后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除预借现金交易及其产生的利息外均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未在最后还款日前全额还款,则无权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除预借现金外的全部透支款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发卡机构交易日起至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先往期、后当期的顺序偿还。对已出账单部分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对其公务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

(一)正常或90个自然天(含)内的逾期账户,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

(二)90个自然天以上的逾期账户,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发卡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公务信用卡内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若持卡人领回卡内全部或部分溢缴款,须通过柜面或拨打客服热线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经发卡机构确认后以汇款的方式将溢缴款汇入持卡人指定的账户。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信用卡须缴纳的有关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公务信用卡账户。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发卡机构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及标准时,将按照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及其他合法机构了解和查询申请人财产、资信、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等情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持卡人的申请是否被批准或终止,发卡机构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发卡机构承诺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公务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三)发卡机构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委托其他机构、个人收回公务信用卡。

(四)公务信用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申请人的权利。发卡机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若持卡人发生下述行为时,如:伪造卡片、使用伪造卡片、盗用卡及非法卡片、冒领冒用卡片、以及利用公务信用卡进行诈骗或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等情况,发卡机构有权暂时或永久停止、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信用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与发卡机构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发卡机构的账户自动还款的,发卡机构有权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持卡人应及时主动偿还到公务信用卡账户内。

(六)若持卡人未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的,发卡机构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催收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

1.停止该卡使用;

2.向担保人追索;

3.处置抵押物、质押物或保证金;

4.按约定从持卡人及其担保人/共同还款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一个或多个账户中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5.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

发卡机构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应由持卡人承担。

(七)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的授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等不良信用信息),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逾期信息将在持卡人的征信报告中予以体现。

(八)发卡机构有权依照监管或司法机关的指令,查询和冻结持卡人的公务信用卡账户;以及在调取、进行风险事件调查、催收、追索债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人员。

(九)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机构行使此项权利时应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十)发卡机构有权按《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收费项目约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向申请人提供公务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收费标准等。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二)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申请进度和结果查询等服务。

(三)发卡机构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账单可为纸质版,亦可为电子版。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无未清偿余额,可仅向持卡人提供特定渠道的对账服务。

(四)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一定期限内的有账单交易的对账单(具体按《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有权在账单日起60自然日内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若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持卡人应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公务信用卡信息和数据。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方式。

(三)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服热线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四)在法律法规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定的期限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协助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并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如持卡人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或有效期变更、电子邮箱变更等,应当变动后立即通过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或其他发卡机构认可的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公务信用卡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及密码(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姓名、卡号、卡片有效期、信用卡安全码、查询密码、交易密码、手机动态密码等),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信用卡卡片,若卡片丢失应及时到发卡机构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发卡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挂失手续。公务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公务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对公务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六)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15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向发卡机构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询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七)持卡人与商户或第三方的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偿还所欠款项。

(八)持卡人不得利用公务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不得将公务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除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领用合约》和《广东南粤银行公务信用卡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差错处理按照中国银联有限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发卡机构制定。发卡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以及业务需要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发卡机构将按监管规定的要求提前45个自然日通过公开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等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届满之日起生效,原《广东南粤银行公务卡章程(5.1版,2021年)》(南粤银发〔202140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公务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公务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发卡机构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公告同样适用于公务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签发之日起开始公告,并于公告期满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