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31 19:33:38
关于增加部分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落实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有关规定,规范中间业务服务收费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我行拟增加部分服务收费项目,具体如下:
一、 增加信用卡类、贸融类、代销类和见证类业务服务收费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项目类型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定价形式 |
服务对象 |
信用卡 |
循环信用利息 |
卡片透支日利息 |
按不高于日息万分之五收取,按月计收复利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快速发卡 |
快速发卡给客户 |
20元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自助/柜面转出手续费 |
自助转出(含同城跨行自助转出、异地本行自助转出、异地跨行自助转出)、柜面转出(含同城本行柜面转出、异地本行柜面转出)。 |
按转出金额1%(最低1元)收取,溢缴款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贸融业务 |
委托交单手续费 |
为客户提供信用证交单服务 |
委托交单金额的1‰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转让手续费 |
为客户提供信用证转让服务 |
转让金额的1‰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
代销类 |
代销基金认/申购费,赎回费 |
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本行代销基金产品的费用 |
按基金合同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代销保险手续费 |
合作保险机构向本行支付的代销保险手续费 |
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
代销贵金属手续费 |
合作贵金属机构向本行支付的代销实物贵金属手续费 |
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
其他业务 |
非保本理财业务管理费 |
为零售、公司及同业客户提供非保本理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以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非保本理财规模、风险等级、投资范围等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对公、同业 |
见证类 |
验资证明 |
为客户提供企业的资历和信用等方面的情况,含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单位发来的银行询证函 |
200元/份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银行询证函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
企业存款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
企业资信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二、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具体收费项目目录如下。
广东南粤银行服务收费免除项目目录 | |||
序号 | 免除类型 | 免除项目 | 收费标准 |
1 | 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 | 通过异地本行柜台为本行个人客户办理取现业务(不含信用卡) | 免费 |
2 | ATM | 境外ATM查询交易 | 免费 |
3 | 电子银行跨行转账 | 个人网银 | 免费 |
4 | 手机银行 | 免费 | |
5 | 信用卡 | 年费 | 免费 |
6 | 境内查询手续费 | 免费 | |
7 | 短信使用费 | 免费 | |
8 | 挂失/损坏换卡/销户后账户管理费 | 免费 | |
9 | 账户管理费 | 小额账户管理费 | 免费 |
10 | 借记卡年费 | 个人借记卡 | 免费 |
11 | 工本费 | 个人借记卡新开卡 | 免费 |
12 | 企业网银Ukey | 免费 | |
13 | 个人、公司证书年费 | 免费 | |
14 | 银行结算手续费用 | 银行汇票 | 免费 |
15 | 汇兑 | 免费 | |
16 | 本票 | 免费 | |
17 | 使用清分机的本票 | 免费 | |
18 | 单位主动查询 | 免费 | |
19 | 退汇 | 免费 | |
20 | 银行汇票解付 | 免费 | |
21 | 开具存款证明 | 免费 | |
22 | 银行结算凭证工本费 | 信汇、电汇 | 免费 |
23 | 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 免费 | |
24 | 使用清分机的委托收款 | 免费 | |
25 | 进账单 | 免费 | |
26 | 使用清分机的进账单 | 免费 | |
27 | 贴现凭证 | 免费 | |
28 | 委托、托收拒付理由书 | 免费 | |
29 | 应付款项证明单 | 免费 | |
30 | 粘单 | 免费 | |
31 | 现金解款单 | 免费 | |
32 | 空白凭证领用单 | 免费 | |
33 | 其它 | 个人存款证明 | 免费 |
34 | 电子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 | 免费 | |
35 | 电子清算财政拨款、税款、扶贫基金 | 免费 | |
36 | 储蓄账户开户不到三个月结清销户 | 免费 | |
37 | 密码、印鉴挂失 | 免费 | |
38 | 清点零钞500枚(张)含以下 | 免费 | |
备注:1.本收费项目目录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生效前延用旧的收费目录。 2.咨询投诉联系方式:专项投诉电话:0759-961818转人工服务;书面投诉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恒逸中心三楼,邮编524000,收件人:广东南粤银行零售业务部。 |
广东南粤银行人民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定价形式 | 服务对象 | 文件根据 | 备注 |
1 | 短信通知 | 短信通知 | 客户账户变动时,向客户发送短信提醒账户变动情况 | 2元/月 ①金卡、白金卡、钻石卡客户、社保卡账户、代收付账户免费;②普通客户账户变动超过200元免费通知,200元以下若需通知,需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2 | ATM | 自助取款 | 客户持我行卡在他行ATM上取现 | 境内跨行取款:4元/笔; ①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钻石卡客户,社保卡账户、代发账户全免;②普通客户每月首3笔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3 | 境外取款:12元/笔; ①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钻石卡客户,社保卡账户、代发账户全免;②普通客户每月首3笔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4 | ATM转账 | 客户持我行银行卡在他行ATM上转账给其他账户 | ¥≤1万元,3元/笔 ①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钻石卡客户,社保卡账户、代发账户全免;②普通客户每月首3笔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5 | 1<¥≤5万元:5元/笔 ①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钻石卡客户,社保卡账户、代发账户全免;②普通客户每月首3笔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6 | 工本费 | 借记卡坏卡补换 | 个人客户借记卡损坏,补办新卡 | 5元/张 ①白金卡、钻石卡免费;②其他客户按规定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7 | 借记卡挂失补办 | 办理个人客户银行卡挂失、补办 | 10元/张 ①白金卡、钻石卡免费;②其他客户按规定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8 | 电子汇划收费 | 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通过柜台将个人客户的资金从本行账户(不含信用卡)转移到其他银行(含同城和异地)的账户 | 每笔0.2万元以下(含0.2万元),收费2元; 0.2万—0.5万元(含0.5万元),5元; 0.5万—1万元(含1万元),10元; 1万—5万元(含5万元),15元; 5万元以上,转账金额的0.03%,最高收费50元。(金卡5折,白金卡3折,钻石卡免费) |
政府 指导价 |
个人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 转账范围包括向其他银行的本人、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含通过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办理的转账) |
9 | 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 | 通过柜台将对公客户的资金从本行账户转移到其他银行(含同城和异地)的账户 | 每笔1万元以下(含1万元),收费5元; 1万—10万元(含10万元),10元;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15元;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20元; 100万元以上,转账金额的0.002%,最高收费200元 |
政府 指导价 |
对公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 转账范围包括向其他银行的本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含通过广东金融结算服务系统办理的转账) | |
10 | 现金汇划 | 个人现金汇款手续费 | 将个人客户现金汇入异地本行账户或汇入其他银行(含同城和异地)的账户 | 每笔收取汇款金额的0.5%, 最高收费50元 |
政府 指导价 |
个人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 |
11 | 支票 | 支票 手续费 |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支票业务 | 1元/笔 | 政府 指导价 |
个人、对公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 |
12 | 支票 挂失费 |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支票挂失 |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 政府定价 | 个人、对公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 ||
13 | 支票 工本费 |
出售给个人或对公客户的支票凭证 | 0.4元/份 | 政府定价 | 个人、对公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 ||
14 | 本票 | 本票 挂失费 |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本票挂失 |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 政府定价 | 个人、对公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 |
15 | 本票 工本费 |
出售给个人或对公客户的本票凭证 | 0.48元/份 | 政府定价 | 个人、对公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 ||
16 | 银行汇票 | 银行汇票 挂失费 |
为个人或对公客户办理银行汇票挂失 | 按票面金额0.1%(不足5元收取5元) | 政府定价 | 个人、对公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 商业汇票参照银行汇票收取 |
17 | 银行汇票 工本费 |
出售给个人或对公客户的银行汇票凭证 | 0.48元/份 | 政府定价 | 个人、对公 | 发改价格〔2014〕268号 | 商业汇票参照银行汇票收取 | |
18 | 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工本费 | 手机短信银行卡 | 出售给个人客户的手机短信银行卡芯片(实物) | 60元/个(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南粤银发〔2014〕360号 | 短信银行服务已于2016年10月终止 |
19 | 个人网银U-key及证书 | 出售给个人客户的U-Key(实物)及下载电子数字证书 | 46元/个(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南粤银发〔2014〕15号 | ||
20 | 信用卡业务 | 违约金 | 在信用卡额度范围内提供先消费后还款服务,客户未能按时还最低还款额时收取违约金。 | 按不高于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5元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南粤银发〔2016〕445号 | |
21 | 查询手续费 | 客户于境内、外通过柜员机查询信用卡欠款、可用额度等信息。 | 境内:免费 境外(含港澳地区)4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22 |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 制作并向客户发送对账单 | 10元/份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申请补制之日起前推3个月内帐单免费 | ||
23 | 卡片/密函快递手续费 | 快递给客户卡片/密函 | 20元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24 | 调阅签账单手续费 | 向收单行调取签账单,并反馈结果给客户。 | 国内副本:20元/份 国外消费暂不提供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25 | 循环信用利息 | 卡片透支日利息 | 按不高于日息万分之五收取,按月计收复利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26 | 快速发卡 | 快速发卡给客户 | 20元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27 | 取现手续费(境内) | 本行 | 透支:按取现金额1%(最低1元)收取 溢缴款: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他行 | 透支和溢缴款:按取现金额1%(最低1元)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28 | 取现手续费(境外,含港澳地区) | 在境外通过他行渠道向客户提供现金支取服务 | 透支和溢缴款:按取现金额1%(最低1元)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29 | 自助/柜面转出手续费 | 自助转出(含同城跨行自助转出、异地本行自助转出、异地跨行自助转出)、柜面转出(含同城本行柜面转出、异地本行柜面转出)。 | 按转出金额1%(最低1元)收取,溢缴款免费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30 | 分期业务手续费 | 向客户提供核定的资金用于日常消费,客户按约定的方式还款。。 | 按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费用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
31 | 银行承兑汇票 | 承兑手续费 | 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 按票面金额0.5‰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粤价(1996)75号 | |
32 | 挂失 | 存折(单)挂失 | 办理个人客户、公司客户存(折)单挂失 | 5.00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对公 | 湛商银发(2001)116号 | |
33 | 借记卡书面挂失 | 办理借记卡书面挂失 | 5.00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湛商银发(2001)116号 | ||
34 | 贸融业务 | 订单融资业务手续费 | 为授信申请人的有效订单提供融资 | 融资金额的0.35%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湛商银贸[2011]7号 | |
35 | 保理业务手续费 | 为转让给我行合格应收帐款的授信申请人提供融资 | 有追索权明保理:应收账款金额的0.2%;无追索权明保理:应收账款金额的0.25%;有追索权暗保理:应收账款金额的0.3%;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金额的0.35%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湛商银贸[2010]4号 | ||
36 | 国内信用证议付手续费 | 我行作为议付行,为信用证受益人提供议付融资 | 议付金额的1‰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37 | 国内信用证开证手续费 | 为客户提供开立信用证服务 | 开证金额的1.5‰,最少不低于100元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38 | 国内信用证修改手续费 | 为客户提供修改信用证服务 | 100元/笔;增加金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100元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39 | 国内信用证通知手续费 | 为客户提供信用证通知服务 | 50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40 | 国内信用证修改通知手续费 | 为客户提供信用证修改通知服务 | 50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41 | 国内信用证承兑手续费 | 为客户提供信用证承兑服务 | 承兑金额的1‰/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全额保证金免收承兑费 | |
42 | 国内信用证邮电费 | 为客户提供信用证及项下单据的邮递及电报传送服务 | 按邮电部门规定统一收费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43 | 同业代付风险参与费 | 由我行安排第三方银行(代付银行)为客户办理融资代付,由客户在代付到期日偿还代付银行的融资款项。我行作为风险参与行,非融资性地参与代付业务项下客户(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 代付金额的2‰/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44 | 开立保函手续费 | 应客户申请开立保函的手续费 | 融资性保函:担保金额的2‰/季,最低500元/笔;非融资性保函:担保金额的1.5‰/季,最低500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不足1季按1季收取,全额保证金按500元/笔收取 | |
45 | 保函修改手续费 | 应客户申请对已开出保函的条款进行修改的手续费 | 100元/次(如有增额,融资性保函按增额部分2‰/季收取,非融资性保函按增额部分1.5‰/季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46 | 注销保函手续费 | 应客户申请注销保函的手续费 | 100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47 | 国内信用证偿付手续费 | 处理国内信用证偿付业务收取的手续费 | 偿付金额的2‰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48 | 国内信用证福费廷手续费 | 处理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收取的手续费 | 融资金额的2‰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49 | 国内信用证不符点处理费 | 处理国内信用证项下不符点单据收取的费用 | 650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4〕351号 | ||
50 | 委托交单手续费 | 为客户提供信用证交单服务 | 委托交单金额的1‰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6〕425号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51 | 转让手续费 | 为客户提供信用证转让服务 | 转让金额的1‰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6〕425号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52 | 代销类 | 代销基金认/申购费,赎回费 | 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本行代销基金产品的费用 | 按基金合同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 | 基金合同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53 | 代销保险手续费 | 合作保险机构向本行支付的代销保险手续费 | 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双方合作协议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54 | 代销贵金属手续费 | 合作贵金属机构向本行支付的代销实物贵金属手续费 | 按双方合同约定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双方合作协议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55 | 见证类 | 验资证明 | 为客户提供企业的资历和信用等方面的情况,含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单位发来的银行询证函 | 200元/份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56 | 银行询证函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57 | 企业存款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58 | 企业资信证明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59 | 其他业务 | 财务顾问费 | 为公司客户提供财务指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服务内容包括:投融资顾问、重组并购顾问、资产管理顾问、理财顾问等,具体以届时签订的协议为准。 | 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责任大小、行业惯例等确定收费金额和收费进度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湛商银公[2011]1号 | |
60 | 账户监管费 | 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 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责任大小、行业惯例等确定收费金额和收费进度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
61 | 资金监管费 | 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 | 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项目的性质、工作范围、工作难度、投入时间、责任大小、行业惯例等确定收费金额和收费进度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
62 | 委托贷款手续费 | 委托人以其自主支配的合法资金,委托我行按其所指定的对象、用途、范围、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 | 1. 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月手续费率0.15‰~3‰;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 2. 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月手续费率0.1‰~2‰;委托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收取手续费的,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 3. 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对公 | 南粤银发〔2013〕117号 | 期限不足3个月的,按3个月收取 | |
63 | 承销合作费 | 与具有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资格的机构合作,为发行人在债券市场提供债务融资工具。 | 按协议价格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湛江市商业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湛商银公[2011]1号) | ||
64 | 同业代理对客黄金租赁手续费 | 向企业租出实物黄金,到期后企业归还等量黄金或资金,并按协议以人民币方式缴纳租赁费用 | 在同业租赁报价基础上加收代理手续费(0.5%-1.5%)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 | 南粤银发〔2015〕158号 | ||
65 | 非保本理财业务管理费 | 为零售、公司及同业客户提供非保本理财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以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为准。 | 在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非保本理财规模、风险等级、投资范围等确定 | 市场调节价 | 个人、对公、同业 | 新增收费项目,从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1月31号为公示期,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 | ||
备注:1、本收费项目目录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生效前延用旧的收费目录。 | ||||||||
2、咨询投诉联系方式:专项投诉电话:0759-961818转人工服务;书面投诉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恒逸中心三楼,邮编524000,收件人:广东南粤银行零售业务部。 |
广东南粤银行外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 | |||||||||
序号 | 项目类型 | 收费项目 | 服务内容 | 价 格 标 准 | 定价形式 | 服务对象 | 文件根据 | 备 注 | |
1 | 国 际 结 算 业 务 |
进口信用证 | 进口开证手续费 | 我行对外开出信用证的开证手续费 | 开证金额的0.15%(最低RMB300)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每三个月增收0.05%,全额保证金不加收。 |
2 | 开证修改手续费 | 应客户申请要求对已开出的信用证(含转让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的修改手续费 | RMB100/次(如有增额,增额部分按0.15%收取,最低RMB100)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若修改费由受益人承担,则USD30元/次,增额部分按0.15%收取,最低USD30元。 | ||
3 | 承兑费 | 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承兑的手续费 | 承兑金额的0.1%/月(最低RMB150)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保证金部分免收,不足1个月按1个月收取。 | ||
4 | 申请人撤证手续费 | 应客户申请向对方发出撤销信用证请求的撤证手续费 | RMB100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5 | 银行抬头提单背书 | 应客户申请我行在提单上背书的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6 | C/R核印和加签 | 应客户申请我行对其提交的放货证明申请核印并出具放货证明的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7 | 退单 | 根据申请人指示将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单据退回受益人的手续费。 | RMB2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8 | 担保提货手续费 | 应客户申请向船公司签发担保提货书的担保提货手续费 | 融资金额的0.1%/3个月(最低RMB300)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仅限于本行信用证项下,如已收取全额保证金按0.5%收取,非本行信用证项下0.2%/3个月。 | ||
9 | 出口信用证 | 信用证通知费/转递费 | 他行或国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信用证经由我行初审后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通知手续费 | RMB2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10 | 预通知 | 他行或国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预开信用证经由我行初审后通知给受益人的通知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11 | 信用证转让费 | 应受益人申请,将信用证部分或全部转开给第二受益人的开证转让手续费 | 信用证金额的0.1%(最低RMB300/笔,最高RMB1000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12 | 信用证保兑/承兑/付款 | 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保兑手续费 | 议付金额的0.125%/月(最低RMB15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以我行为保兑行、承兑行或付款行的信用证 | ||
13 | 信用证修改通知费 | 他行或国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信用证的修改经由我行初审后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的通知手续费 | RMB100 /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14 | 信用证议付/审单费 | 审核信用证及项下单据的手续费 | 议付金额的0.125%(最低RMB2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15 | 预审单 | 应受益人申请预先审核信用证及项下单据的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16 | 代制单 | 应客户申请代制信用证及项下部分单据的手续费 | RMB3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17 | 无偿交单 | 根据受益人委托向开证行发送无偿交单指示的手续费 | RMB2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18 | 进口代收 | 进口代收手续费 | 处理进口代收手续费 | 托收金额的0.1%(最低RMB150/笔,最高RMB20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19 | 承兑费 | 跟单代收承兑手续费 | RMB150元/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20 | 退单/转寄单据 | 退单/转寄单据处理手续费 | RMB2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21 | 付汇手续费 | 进口代收付汇手续费 | 等值USD50/笔,扣收受益人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22 | 出口跟单托收 | 跟单托收手续费 | 处理跟单托收手续费 | 托收金额的0.1%(最低RMB150/笔,最高RMB20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23 | 托收修改 | 修改托收指示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24 | 无偿交单 | 根据出口商委托向代收行发送无偿交单指示的手续费 | RMB2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25 | 光票托收 | 托收手续费 | 处理光票托收手续费 | 托收金额的0.1%(最低RMB20/笔,最高RMB10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同城票交加收RMB10/笔交换费 | |
26 | 托收修改费、退汇手续费 | 修改托收指示手续费;因受益人或非受益人原因发生托收退汇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27 | 退票 | 退票处理手续费 | RMB5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28 | 汇出汇款 | 汇出汇款手续费 | 应汇款人申请办理汇出汇款手续费 | 汇款金额的0.1%(最低RMB100/笔 ,最高RMB10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如所有费用由付款人承担(charger our),加收RMB200。个人客户的收费标准参照对公客户标准,下同。 | |
29 | 汇款修改、退汇解付 | 应汇款人申请发送汇款修改申请手续费;应汇款人申请发送退汇申请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30 | 汇款查询、挂失止付 | 发送汇出汇款查询电报手续费;票据挂失止付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31 | 汇入汇款 | 汇入修改、退汇手续费 | 汇款修改手续费;因受益人或非受益人原因向汇出行退汇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32 | 汇款查询、挂失止付 | 发送汇入汇款查询申请手续费;票据挂失止付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33 | 保函 | 开立保函 | 应客户申请开立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手续费 | 保函金额的0.15%/3个月(最低RMB5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3〕435、436号 | 不足3个月,按3个月收取 | |
34 | 保函修改手续费 | 应客户申请对已开出的保函或备用证的条款进行修改的修改手续费 | RMB100/次(如有增额,增额部分按0.15%收取)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3〕435、436号 | |||
35 | 转开保函 | 应客户申请转开出保函的转开手续费 | 保函金额的0.15%/年(最低RMB5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3〕435、436号 | 不足1年,按1年收取 | ||
36 | 保函通知 | 他行或国外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保函经由 | RMB200/ 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3〕435、436号 | |||
37 | 注销保函 | 应客户申请注销保函的手续费 | RMB10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3〕435、436号 | |||
38 | 索赔手续费 | 按索赔金额0.0625%收取 | 按索赔金额0.0625%收取,(最低RMB500/次)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3〕435、436号 | |||
39 | 邮电费 | 进口开证电报费 | 我行对外开出信用证的开证电报费 | 远洋RMB300,港澳台、国内RMB220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40 | 汇出汇款电报费 | 应汇款人申请办理汇出汇款电报费 | 远洋RMB150,港澳台、国内RMB80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41 | 港澳台、国内电报费 | 涉及相关业务需向港澳台、国内发送电报的电报费 | RMB135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42 | 远洋电报费 | 涉及相关业务需向远洋发送电报的电报费 | RMB250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43 | 特快专递费 | 涉及相关业务需对外邮寄单据的邮递费 | 根据快递公司报价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44 | 其 它 | 咨询、见证 | 咨询、见证费 | RMB500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45 | 向境外(含港澳台)电报业务查询 | 向境外(含港澳台)电报业务查询的手续费 | RMB100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46 | 外币携带证 | 应客户申请开立外向携带证的手续费 | RMB20/笔 | 市场调节价 | 对公客户、个人客户 | 南粤银发〔2012〕197号 | |||
注: 1、个人客户的收费标准参照相应收费项目的对公客户收费标准; 2、本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为人民币,也可收取等值外币; 3、办理各项业务所发生的境外银行费用,我行均按实收取; 4、寄单费用按快递公司价目表收取; 5、咨询投诉联系方式:专项投诉电话:0759-961818转人工服务;书面投诉地址: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大道60号恒逸中心三楼,邮编524000,收件人:广东南粤银行零售业务部; 6、本收费项目目录自2014年8月1日起生效。 |
特此公告。
如有疑问,请详询网点营业厅或961818。感谢您对我行一如既往的支持!
广东南粤银行
二0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