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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之互联网金融的非法集资形式

2017-05-25 09:17: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互联网的虚拟性突破了物理的地域界限,因此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表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

1.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地域限制,依托网络向周边地区甚至全国扩散。

2.犯罪发生的速度更快、影响也更大。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不可控,犯罪事件的波及范 围、影响深度急剧放大。

3.犯罪手段推陈出新,更加隐蔽。很多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暗地里搞资金池,触及非法集资红线。

4.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再以普通熟人为主,共同犯罪减少。

5.在个体网络借贷(P2P)领域多发。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借款信息;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敬请广大客户注意:投资需审慎,筹资需合法,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切勿碰触法律底线,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