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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做好股权质押管理的函

2014-06-03 21:11:33

各位股东:

    为加强本行股权质押管理,有效防控本行股权质押引起的各类风险,确保本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配合做好本行股权质押管理等事项函告如下:

    一、本行股东办理股权质押,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

    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回避。

    (二)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出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三)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四)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请各位股东在办理股权质押时,预留必要的办理时间,并提前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对融资安排造成不利影响。

    二、根据《通知》要求,本行对已质押本行股权的相关股东,将定期收集、分析财务数据,密切关注被质押股权是否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事项。

    请已质押本行股权的股东按每季结束后20日内向本行提供财务报表和企业信用报告,并将被质押股权是否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事项时及时告知本行,其中: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事项时,应在该情况发生后五日内告知本行,参见《已质押广东南粤银行股权情况季度信息表》。

    本行信息收集邮箱:dongshiban@gdnybank.com

    谢谢支持与配合!


附件1:银监发〔2013〕4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pdf

附件2:已质押广东南粤银行股权情况季度信息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