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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存款保险 保护您珍贵的存款”主题宣传

2015-05-29 11:29:24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 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 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 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 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 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 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 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 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 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 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 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 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 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 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 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 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 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 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 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 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 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 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条例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宣传折页下载:存款保险条例宣传折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