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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业务
业务简介:

对在本行开户存款的客户,以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而办理的业务。
申请条件:
1.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经济组织;
2.
资金用途合法;
3.
合法有效的单位、个人定期存单。
期限和收费标准:
1.
期限:由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2.
金额:贷款不得超过90%;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最高为100%
3.
费用: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管理规定执行;手续费按照我行要求收取。
业务流程:
1.
借款人申请,提供所需资料;
2.
银行调查、审查和审批;
3.
签订协议、办理定期存款冻结手续;
4.
银行办理授信;
5.
到期收回,解冻定期存款。
所需资料:
1.
申请书;
2.
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
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
公司章程,股份制企业还需提供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
融资用途证明材料;
6.
单位定期存单权属证明,同意质押证明资料,个人定期存单需配偶签署质押同意书;
7.
近期财务报表及其它资料。